石油科技论坛 ›› 2019, Vol. 38 ›› Issue (3): 12-16.DOI: 10.3969/j.issn.1002-302x.2019.03.003
陈嘉茹
Chen Jiaru
摘要: 《外商投资法》确立了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,为促进和保 护外商投资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。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(负面清单)(2019 年版)》取消了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限于合资、合作的限制,外资可直接参与我国油气勘探开发,将对我国油气对外合作 产生深远影响。与此同时,指导我国油气对外合作的法律仍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 源条例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》为主,有进一步开放和完善的需要。《外 商投资法》及负面清单放开了外资进入上游领域的准入门槛,体现了“放管服”要求,明确了对外方知识 产权的保护等规定需要体现在我国油气对外合作的法律制度中。特别是在油气矿权竞争性出让的大背景下, 对外合作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引好外资、用好外资,促进油气增储上产,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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